读案笔记2:著作权法下的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

adminadmin 工程案例 2024-02-08 57 0

  【争议问题】

  同样的,在派博诉咪咕的著作权侵权一案中,派博主张其拥有《新京报》发布权利,咪咕未经同意转载,是侵权。而咪咕反驳称,这篇文章是《著作权法》所称的时事新闻,又在二审中称它的行为是《著作权法》第22 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关于《著作权法》下的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法律条文虽有描述,然而实践中有时难以认定。自网络出现以来,网站上的文章转载乱象丛生。很多网站随意转载他人的文章,每每被诉侵权,他们便援引《著作权法》的”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保护”、“合理使用”等为自己辩护。然而,时事新闻、时事性文章的定义如何?《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是否就意味着使用别人的新闻内容无须支付报酬?本案的判决书提供了部分答案和思路。

  【判决摘录】

  一审法院认为,这篇文章不是时事新闻,也不是时事性文章,否定了咪咕的反驳。二审法院对时事新闻的定义进行了详细阐述:

  “《著作权法》第五条中时事新闻的含义与通常语境下时事新闻的含义并不相同,其特指“单纯事实消息”,只有构成“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才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外,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则仍可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由此可见,著作权法不对时事新闻提供保护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报道者对“事实”本身的垄断。

  具体到本案,新京报文章《艾滋男童的校园新世界》并非仅仅使用了最简洁的语言文字,亦并不仅仅涉及该事件的基本要素,而是对该事件进行了相应整理、加工、采访等。可见,该文章已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未构成《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时事新闻”。上诉人认为该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时事新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分析】

  第一,时事新闻的定义,结合《《著作权法》》、立法单位的解释,比较容易明了:就是关于某一新闻的最简洁的事实描述,例如新华社通稿、电台快迅。如果作者在事实描述之外,还发表了自己的思考、评论、意见,显然是自己的创作,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时事性文章的定义。法条描述为”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然而,这个定义还是太宽泛,当下涉及这三类的文章非常多,都可以列入“时事性文章”吗?1990年《著作权法》的规定是“社论、评论员文章”,这个定义十分明确。在当时的立法环境下,时评文章的一项目的是用以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广泛传播符合立法意图。然而,《著作权法》修订后,“时事性文章”的定义反而不容易界定,因此发生了很多纠纷。

  第三,尽管《《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其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闻可以无偿随意转载。在实践中,新闻单位转发别人的新闻,往往事先都签有总协议,并且应当支付费用。再者,根据《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综合性网站转载新闻单位的内容,须事先签订协议。显然在这样的协议中,双方会约定相应的报酬。

  第四,如上所述,转载时事性文章,也包含在新闻发布单位与转载者的协议中,也要支付费用,并非无偿使用。在互联网模式下,属于《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下的单位,也应受该法规的管辖,有偿使用时事性文章。

  综上,时事新闻虽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时事性文章属《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但这类创作成果仍应受到尊重。使用这样的成果,也应支付报酬——尽管不是《著作权法》下的报酬。

读案笔记2:著作权法下的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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