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adminadmin 产品中心 2024-02-15 27 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有关部门已对《龙南县粤港澳大湾区商贸物流产业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29日。

  被征收人若对该《方案》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或邮件等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和联系方式。

  附:《龙南县粤港澳大湾区商贸物流产业园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地址:龙南县自然资源局

  电话:3559988

  邮箱:lngtj3544780@163.com

  龙南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15日

   

   

   

   

   

  龙南县粤港澳大湾区商贸物流产业园项目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讨论稿)

   

  为切实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商贸物流产业园建设,完善城际综合服务功能,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龙南县粤港澳大湾区商贸物流产业园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等。

  县自然资源局为粤港澳大湾区商贸物流产业园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的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委托东江乡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项目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范围

  龙南县东江乡大稳村,具体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图为准。

  四、房屋合法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一)房屋合法性认定

  1.农村居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凭批准用地建房手续、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认定。

  2.可以提供原县国土局审批建房用地收款收据的,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提供的审批建房审批表有乡人民政府盖章同意或提供了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收款收据的,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土地按原地类标准给予补偿。

  4.原东江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工程许可证,且建设位置和四界与实际相符的,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5.因“两改两建”、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土坯房改造、征迁安置等新建房屋,经指挥部确认同意,可以按照当时相关政策,认定合法建筑面积。超出当时政策规定面积的,按合法比例认定合法面积(合法有效土地面积÷实际占地面积)x(总建筑面积)。

  6、在本项目征地告知之前,未经批准的改扩建房屋,必须遵行“有证、原址、原规模”的原则,超出在证面积的改建、扩建,按照合法有效土地面积与实际占地比例,经指挥部认定,核算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合法有效土地面积÷实际占地面积)x(总建筑面积)。

  (二)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居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认定按以下办法处理:

  1.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未经批准建成的农村居民住宅,且之前未曾有过拆迁安置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宅的,且房屋占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层数两层半以内的,经指挥部研判讨论同意,符合“一户一宅”的,视为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成的住宅房屋,未认定为合法房屋部分,按重置价给予补偿,不给予奖励和补助。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建房的,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3.本项目征地告知之后,未经批准建成的农村居民住宅,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置。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成的住宅房屋,未认定为合法房屋部分,给予房屋征收重置价和装修补偿,但不给予奖励和补助。

  5.“二层半”计算方法:第一层、第二层按实际面积计算,第三层按第二层面积的一半计算,第一层最多取120平方米,累计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三)违法用地建筑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3)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4)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建(构)筑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建(构)筑物。

  (6)楼顶阳光房、在第一层房屋屋檐加装了铝合金窗的,按装修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

  1.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参与分配集体经济所得收益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大中专院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4)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2.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迁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同一户籍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迁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征收公告发布后离婚的,仍按原一户计算。

  五、建筑面积、宅基地面积认定

  (一)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1.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原则认定:

  (1)持有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实际面积超过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2)没有土地、房屋合法有效证件,可以按照合法建筑认定的,其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合法认定结果,确定其合法建筑面积。其中,农村祠堂周边的土木结构房屋,以及提供的土地证件为80年代以前的,由指挥部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给予认定。

  (3)在本项目征地告知之前,房屋经重建、改建的,在“原址、原规模”范围内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4)祠堂众厅按实际建筑占地面积的两倍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5)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以宅基地批准文件所载的用地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2.少于两层的合法主房建筑面积扩充计算的适用条件及方法:(1)适用条件(必须同时符合):

  ①被征收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为合法有证主房。

  ②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村组内唯一住宅。

  ③被征收房屋建筑层数少于2层。

  ④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300平方米。

  (2)适用方法:

  ①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20平方米的,按实际占地面积的2倍计算合法建筑面积。

  ②占地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其中120平方米可以按2倍计算合法总建筑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但认定合法总建筑面积(含实际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③经本条认定合法且超出实际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只给予奖励和异地安置补助。

  ④经指挥部疑难研判会议讨论通过。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赣州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执行,具体面积以测绘数据为准。

  4.农村祠堂周边土木结构的房屋,第二层楼面有完整楼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二层计算。

  5.住房、客厅以及与住房、客厅连为一体的厨房、门楼、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面积可以作为主房面积;厕所、洗澡间、杂物间、牛栏、猪栏、果园看管房等附属房屋不能作为主房面积,但取得了建房用地手续的附属房计入主房面积,只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①现有居住的房屋认定为主房;

  ②原有主房,因建新房屋搬迁后仍有居住功能的可以认定为主房;

  ③与主房不连成一体的厕所、洗澡间、杂物间、以及牛栏、猪栏、果园看管房认定为附房;

  ④铁皮棚顶、石棉瓦和塑料瓦顶等棚顶房屋认定为附房,一律不予奖励。

  (二)宅基地面积认定

  1.宅基地面积,按建房用地批准手续、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所载的用地面积认定。

  2.没有取得建房用地手续,房屋占地面积不予认定为宅基地面积,按原地类征收标准征收。

  六、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安置补偿

  1.征收农村居民合法主房的征收补偿标准按照重置价格(详见附件1)计算,以实际建筑结构、类别进行补偿。房屋装饰装修部分,按照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2.奖励:

  (1)按时签订协议奖。分为两个阶段,奖励标准详见附件4。

  (2)按时弃房奖。分为两个阶段,奖励标准详见附件4。

  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弃房的,一律不给予相应的按时签订协议奖和按时弃房奖。

  (3)视为合法房屋的签订协议奖、弃房奖按合法房屋奖励的80%计算,详见附件4。

  3.补助:         

  (1)搬迁补助。根据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含附属房)按20元/平方米标准给付。

  (2)临时过渡补助。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附属房),按120元/平方米标准给付。

  (3)异地安置补助。按被征收的合法主房面积给予异地安置补助,视为合法房屋补助按80%计算,详见附件4。

  4.农村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助。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补助。(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实际经营1年以上)

  七、非住宅房屋、附属设施等征收补偿

  1.征收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给予相应拆迁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3、4)。

  2.征收村集体房屋、组集体房屋,按照建筑面积参照农村居民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祠堂众厅按实际建筑占地面积的两倍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3.征收土地涉及企业拆迁和苗圃、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拆(搬)迁的,由乡(镇)牵头,有关部门对其项目批准文件、合同、实际经营内容等进行认定,并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4.企业的建(构)筑物、生产设施设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评估总额5%的搬迁损失费。

  八、补偿(补助)款支付方式

  1.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补偿总额的80%。

  2.被征收搬迁弃房并经验收后十日内,支付剩余的20%,但需扣除20000元,待拆除房屋后支付。

  3.被征迁人没有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固定设施,在被征迁房屋拆除后十日内支付剩余20000元尾款。

  九、签约、弃房时间

  1.签约时间。第一阶段:2019年4月15日前;第二阶段:2019年4月16日—2019年4月30日。

  2.弃房时间。第一阶段:2019年4月25日前;第二阶段:2019年4月26日—2019年5月10日。

  十、保障与监督

  1.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3541359)、信访举报电子邮箱(lnjjxfjb@126.com)及网络投诉平台(龙南纪检监察网),负责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6.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收评估、测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由指挥部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相应补偿金额。

  2.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3.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4.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研判组综合研判处理。

  5.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表

  2.房屋征收其它设施(迁移)补偿标准

  3.附属房屋补偿标准

  4.龙南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货币宅基地征收补偿、

  签约奖励、弃房奖励异地购房补助标准

  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表(单位:元/平方米)

   

  生产生活设施、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3

  附属房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注:附属房屋为独立厨房、厕所、洗澡间、杂物间、牛栏、猪栏等。

  龙南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货币宅基地征收补偿、

  签约奖励、弃房奖励异地购房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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