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腊县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adminadmin 新闻资讯 2024-02-23 25 0

   

   

   

                                        腊政办发〔2020〕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省、州驻县有关单位:

  《勐腊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6月5日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勐腊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云自然资确权〔2019〕685号)、《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云自然资确权〔2020〕1号)、《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2020年3月)以及《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20〕5号)等规定要求,全面做好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已有成果,全面开展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到2020年底前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补充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调查,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县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运作,实事求是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妥善处理登记发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涉及的各类问题各部门应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保障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严禁违规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二)因地制宜,全面推动

  统筹考虑现实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为目标,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降低权籍调查费用,提高登记发证率。

  (三)不变不换,便民利民

  已经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宅基地已经登记、农房未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权籍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工作任务


  (一) 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勐腊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在充分摸底排查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推进方案。

  (二)确定农村不动产调查、确权登记范围

  全县7镇3乡及7个居委会,农业户籍数39570户,其中:自然村组32374户,乡(镇)、村、组办厂、社区、种植场、居民点等农户3047户,其他农业户4374户。按照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规定:

  1.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但因继承房屋,符合分户条件而未分户,政策性因素搬迁安置和其他符合法律规定而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2.权利人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法律规定可以享受农村宅基地其他情形除外。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4.根据《云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建设用地(包含社房、寺庙、球场等集体活动场所用地)。

  6.坐落于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各乡(镇)、村组办厂、居民点等农村宅基地、公共活动场所用地,按要求进行100%调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给予登记发证。

  (三)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


  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结合实际,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的要求,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为目的,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因地制宜选择多种不同的调查方法,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按以下步骤开展:

  1.全面梳理农村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和发证情况,确定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范围,对乡(镇)办厂、村办厂、承包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种植经营的种植场等农业户聚居点、居民点进行补充调查测绘,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给予登记发证。

  2.复核补充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成果。

  3.公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所有权调查结果。

  5.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为基础,整合农房数据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四)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发证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以下简称“191号文”)、《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按照“应发尽发、能发尽发”的原则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之前颁发的证件继续有效,不再重新登记;已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发证

  以下情形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发证:

  1.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

  2.除继承外,一户村民拥有一宗以上的宅基地且占用面积计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

  3.小产权房;

  4.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5.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村企业土地违法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08〕146号)规定,只调查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7.出售、出租房屋后再建的。

  8.占用基本农田,占沟占路,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村镇建设村庄规划和相关部门规划的。

  9.权属存在争议的。

  10.不符合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用地条件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无法确权登记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六)建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制度

  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对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内外业100%的全面检查。可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对不动产测量和数据库等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七)规范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资料管理

  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将各历史阶段图解法、勘丈法形成的各类图、表、卡、册等权籍成果和确权登记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成果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做到数据能入库、可查询,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可对接。

  (八)建立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及已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要求,建立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将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

  四、组织机构、职责

  勐腊县人民政府根据《西双版纳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西政办发〔2020〕5 号)要求,以《勐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勐腊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了勐腊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以《关于组建勐腊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设立了勐腊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登记发证办”),专门负责勐腊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各乡(镇)、部门工作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测绘、信息系统建设、登记发证等工作,制定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设计、实施方案。

  (二)县农业农村局: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审查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按照进度拨付资金,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房屋调查技术指导,负责对房屋的规划或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办理规划或建设审批手续。

  (五)县司法局、县民政局:负责权属纠纷的调处,以及涉及赠与、继承、析产(分割)、委托代理、被监护人房屋等房屋申请登记相关事项的指导。

  (六)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农村宅基地与国有林等林地数据审核,调处宅基地与林权林政的纠纷。

  (七)县公安局:负责农业户籍核对确认,确保户籍核对不错不漏。

  (八)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宅基地与国有河道、公路产权的核对审查。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资料收集、入户调查以及材料审批确认、权属纠纷调解等相关工作。做好农村宅基地等不动产登记公告。

  五、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

  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过程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区分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针对“一户多宅”、缺乏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等问题,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191号文”和《关于西双版纳州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标准的复函》(〔89〕云土法字第154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处理。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对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一)户的认定

  原则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户籍中没有单独立户,但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条件,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二)“一户多宅”问题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家庭成员已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3.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设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经本农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合计面积的,依法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4.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中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购买本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5.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三)区分阶段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妥善处理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情况,保障农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扩大确权登记发证覆盖范围。

  1.对于1982年前农村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1982年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前,农村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农村居民建住宅和发展庭园经济用地,每户最多不超过400平方米进行登记。对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2.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照《关于西双版纳州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标准的复函》((89)云土法字第154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处理进行确权登记(文件摘录:鉴于西双版纳州的气候特点和民族生活习惯,坝区农村傣族居民建住宅和发展庭院经济用地,每户最多不超过四百平方米;山区、半山区农村居民建住宅和发展庭院经济用地,每户最多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城市近郊区的农村居民住宅和发展庭院经济用地,每户最多不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其他民族农村居民建住宅和发展庭院经济用地,应结合其民族特点和生活习惯,从严控制,以不超过傣族农村居民用地标准为宜。....)。其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对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规定,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

  3.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注记,并在附记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成员”。

  (四)土地权属来源的确定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拨用决定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设用地审批表;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协议、所在农村集体同意转让证明;地契、各级有权单位的批准文件,四邻证明等可作为权属来源的补充证明;土地使用权更名、更址、更正的批准手续;用途变更的情况说明材料及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除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外,对应的宗地在三调时地类为非建设用地的,一般不予确权登记。

  1.对权属来源资料缺失或不全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登记申请人的身份、房屋建设年代、登记面积的认定以及分户认定等,采取村(居)民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三级确认”的方法进行。具体流程为:村(居)民申报→村(居)民小组认可(审核认定权利人身份、农户在本村内拥有宅基地情况、权属来源及权属争议、房屋建成年代并签署同意确权意见)→村(居)委会初审(审核权利人是否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认定权属来源及纠纷等情况)→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审核认定土地权属性质、二调(含二调零星地物)和三调图斑地类是否为建设用地、面积是否符合标准、核定宅基地登记面积、审核认定房屋建成年代、核定允许登记的房屋面积,并签署意见盖章确认)→经公示30天无异议后确认。

  2.对二调图斑地类(含二调零星地物)不是建设用地,但三调图斑地类为建设用地且权属来源资料缺失或不全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除按上述“三级确认”手续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外,还需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后依法确权登记。

  3.在三调中因面积小于200平方米达不到上图面积,但实地确为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并在三调影像图上显示有建筑物的,若二调地类为建设用地,按“三级确认”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后依法确权登记;若二调地类不是建设用地,除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外,还需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后依法确权登记。

  4.因继承、购买、交换、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名称不一致等情形,需对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变更,确定权利人主体的情况,可以采取人民调解的机制,妥善解决,即由基层村民委员会召集所有家庭成员,基层司法所逐个询问家庭成员,制作笔录,所有家庭成员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确认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登记权利人主体,确权登记。

  (五)建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制度

  1.县级检查

  县级对辖区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内外业100%的全面检查。

  县领导小组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对不动产测量和数据库等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2.州级验收

      州级验收对外业抽查率不少于总宗地数的5%,内业抽查率不少于总宗地数的10%。

  (六)规范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资料管理

  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将各历史阶段解析法、图解法、勘丈法、倾斜摄影法形成的各类图、表、卡、册等权籍成果和确权登记资料,进行数字化、信息化处理,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成果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做到数据能入库、可查询,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可对接。

  (七)建立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及已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要求,结合权籍调查的成果,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将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农村不动产登记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其范围要覆盖所有调查与发证宗地或单元。权籍调查数据要与登记数据进行协同互用,满足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日常权籍管理和共享交换需要。

  六、相关技术要求

  (一)工作基础和可采用先进技术的区域,可采用解析法测量。

  (二)已有时相较新、分辨率优于0.2米的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大比例尺(不小于1:2000)地籍图、地形图等资料的区域,可采用图解法测量。

  (三)偏远地区或分散、独立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或不动产生命周期较短,建筑物、构筑物更新速度较快,可采用勘丈法测量。

  同一乡(镇)可采用多种不同调查方法,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但需在相关技术报告中说明采用的技术方法。

  七、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9年12月)

  成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统筹部署推进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摸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最新的高分辨率影像及其他相关资料迭加分析,并全面开展权属调查和测绘等发证基础工作。

  (二)实施和验收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底前)

  在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的基础上,对有关成果进行审核、公示公告、入库和登记发证。同时,做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和应用工作。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检查验收办法对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三)汇总上报阶段(2021年3月20日前)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逐级汇交上报至省厅。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工作计划,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落实部门职责,积极统筹推进;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强化与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要充分发动乡(镇)政府、自然资源管理所、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组织参与纠纷调处、资料收集、实地指界、权属调查、公告公示等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落实经费保障

  根据《云南关于加快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意见》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明确要求将确权登记工作经费按照财政经费分工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三)加强技术指导与质量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发证成果质量负全责,对各个阶段工作进行层层把关,确保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大对乡(镇)的督促指导力度,定期汇总通报有关情况,对工作不力或工作迟缓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开展约谈,督促各乡(镇)加快推进有关工作。同时组建县级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专家组,及时解决乡(镇)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做好宣传工作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微信、网络等媒体平台,加强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让权利人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发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带表参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高农民群众主动配合和积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勐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腊县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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